l 打开预登记页面,必须将登记页面中所有的信息填写完后才可以保存预登记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注册资本、投资方信息、总机构、分支机构、税务代理、管理联系人)
l 在填写页面信息的时候,带*号的为必填项目,所有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否则系统保存预登记信息时候不会成功,会弹出提示。注册资本必须填写,必须至少添加一条注册资本信息。
l 投资方信息中,投资比例之和必须为100,必须至少添加一条投资方信息。
l 总机构中,默认为不隶属于总机构,页面信息可以不填写。选择【是】的时候,页面中带*号的信息必须填写。
l 分支机构信息,可以不填写,也可以填写。
l 税务代理,默认为不适用税务代理。选择【是】的时候,需要填写税务代理信息。
l 管理联系人信息,必须填写。
l 在填写完所有的信息后,点击【保存】,系统将保存纳税人的登记信息,数据量较多请耐心等待(大约10秒左右)。
l 保存成功后,系统会产生一条流水号,纳税人需要牢记自己的业务流水号和密码。用户通过业务流水号和密码到大厅中办理网厅的管理账户。
l 点击【提交】,用户保存的预登记信息将会被提交。用户可以点击【受理通知书打印】,进行受理通知书打印。
l 用户点击预登记申请资料,可以查看和修改预登记信息。
l 用户点击打印预登记受理单,输入业务流水号和查询密码,可以打印已经提交的预登记业务受理单。
6.2.2 个体工商户登记
6.2.2.1 业务概述
(一)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1.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3. 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已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税务机关应当同时收回并做作废处理。
4. 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非正常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三)对纳税人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国税和地税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其上一级国税、地税共同协商解决。
(四)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满足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后,可转为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或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已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转为税务登记时,纳税人需重新提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时系统可自动带出其已经办理的临时税务登记内容。
6.2.2.2 功能描述
本业务由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发起,为纳税人提供个体纳税人的网上税务登记的功能。本功能主要包括:填写个体纳税人税务登记申请表、确认提交申请表、查看打印涉税事项通知书。
6.2.2.3 操作人员
个体经营纳税人(社会公众)。
6.2.2.4 操作说明
l 用户打开网厅系统,在主页面上点击预约登记,系统进行预登记页面,用户须认真阅读新用户登记注册协议,然后点击【同意】按钮,就如网厅进行预登记。
l 用户选择单位纳税人,点击【下一步】进行单位纳税人登记。
l 在单位纳税人登记页面,填写页面内容,点击【下一步】进行登记。(其中,用户必须记住查询密码)
l 打开预登记页面,必须将登记页面中所有的信息填写完后才可以保存预登记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注册资本、投资方信息、总机构、分支机构、税务代理、管理联系人)
l 在填写页面信息的时候,带*号的为必填项目,所有信息必须如实填写,否则系统保存预登记信息时候不会成功,会弹出提示。
l 如果存在分店机构,必须填写分店机构信息。
l 如果存在分店机构,必须填写分店机构信息。分店机构中点击【添加】按钮,可以添加分店机构信息。
l 如果存在合伙人,必须填写合伙人信息。合伙人信息中点击【添加】按钮,可以添加合伙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