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
3.1.3.1业务简介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者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因此,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非居民纳税人适用《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所得申报个税。
国税发[2005]第205号《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义务。因此,《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每月都需要全员申报,对于当月无工资的在职员工,需要进行0申报。
3.1.3.2相关项业务含义
在扣缴报告表主页面(图3.1-1),点击【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或右边的【填写】按钮,进入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界面(图:3.1-10)。
图:3.1-10
点击【外籍人员正常工资薪金】界面的【添加】按钮,打开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编辑界面,对界面的相关业务属性进行逐个说明(图3.1-11)。
图:3.1-11
适用公式: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的居住天数选择不同的计税公式: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适用公式(1)。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适用公式(2)。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适用公式(3)。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适用公式(4)。
(5)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管的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适用公式(5)。
【收入额】:对应工资表的【应发工资】。包括单位为员工发放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单位内部的奖惩数据等。也包括单位为员工购买的、超过上限标准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例如,单位为员工购买的住房公积金为6000元(单位、员工各承担一半:3000元),而本地公积金缴存上限为2076.48元,那么【收入额】中需要在应发工资的基础上加923.52(3000-2076.48)元。外籍人员收入额,要按照境内所得、境外所得分开填写,并应填写在境内的工作天数。
【免税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免税所得包括: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三险一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填写个人承担、并且不超过限额的部分。如,个人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是3000元,当地住房公积金限额是2076.48元,那么住房公积金只能填写2076.48元。
【其他】:其他中包括年金、商业健康保险费、其他扣除等3项内容。
(1)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承担部分,扣除限额为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
(2)商业健康保险费,根据财税[2017]39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3)其他扣除,填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填写了其他扣除的,需要在【备注】中注明填写的其他扣除的具体内容。
【减除费用】: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以下人员可享受附加减除费用,即享受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即4800的标准):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实际捐赠额】:根据《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税[2004]172号,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准予列支的捐赠比例】:适用于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的捐赠,捐赠比例选择0.3;适用于全额扣除的捐赠,捐赠比例选择1.0;当两种捐赠形式都存在时,捐赠比例选择“混合”。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当捐赠比例为0.3、1.0时,准予扣除捐赠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当捐赠比例为“混合”时,请自行填写数值。但填写的金额不能大于【实际捐赠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由系统根据公式自动计算,不允许修改。
【减免税额】:填写根据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应扣缴税额】:根据公式自动计算。
【已扣缴税额】:无需填写。
3.1.4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3.1.4.1业务简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当月,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1.4.2相关项业务含义
在扣缴报告表主页面(图3.1-1),点击【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或右边的【填写】按钮,进入全年一次性奖金界面(图:3.1-12)。
图:3.1-12
点击【全年一次性奖金】界面的的【添加】按钮,打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编辑界面,对界面的相关业务属性进行逐个说明(图3.1-13)。
图:3.1-13
【全年一次性奖金额】:所发全年奖的总金额。
【税款负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税的纳税人为个人,那么负担方式为“自行负担”。个别单位承诺付给员工的工资是税后工资,那么申报个税时可填写税后收入额,税款负担方式选择“雇主全额负担”,系统会自动把收入额转化为含税收入额。
【免税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了免税所得的范围,详见跟随式帮助。
【月工资薪金所得与法定减除费用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规定,当月工资高于法定费用减除标准时,本值为零;当月工资低于法定费用减除标准时,该值为费用减除标准与当月工资的差额。
【其他】:其他中包括商业健康保险费、其他扣除2项内容。
(1)商业健康保险费,根据财税[2017]39号,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若在正常工资薪金中已经扣除了商业健康保险费,则此处无需再填写。
(2)其他扣除,填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在税前扣除的项目。填写了其他扣除的,需要在【备注】中注明填写的其他扣除的具体内容。
【实际捐赠额】:根据《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税[2004]172号,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准予列支的捐赠比例】:适用于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的捐赠,捐赠比例选择0.3;适用于全额扣除的捐赠,捐赠比例选择1.0;当两种捐赠形式都存在时,捐赠比例选择“混合”。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当捐赠比例为0.3、1.0时,准予扣除捐赠额由系统自动计算;当捐赠比例为“混合”时,请自行填写数值。但填写的金额不能大于【实际捐赠额】。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由系统根据公式自动计算,不允许修改。
【减免税额】:填写根据税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可以减免的税额。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应扣缴税额】:根据公式自动计算。
【已扣缴税额】:填写财政部门按照《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给扣缴义务人单位内的“由财政供养的编制限额内的正式职工”拨发工资时,已扣缴的税额。简称【财政统发已缴税额】。仅由财政统一拨款发放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才可填写该项。
3.1.5外籍人员数月奖金
3.1.5.1业务简介
根据国税发[199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外籍人数月奖金所得,即适用于无住所个人一次性取得的相关奖金。
3.1.5.2相关项业务含义
在扣缴报告表主页面(图3.1-1),点击【外籍人员数月】或右边的【填写】按钮,进入外籍人员数月奖金界面。点击界面【添加】按钮,打开编辑界面,对界面的相关业务属性进行逐个说明(图3.1-14)。
图:3.1-14
【当月取得数月奖金额】:当月给无住所个人发放的数月奖金。
【免税所得】: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实际捐赠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准予列支的捐赠比例】: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由系统根据公式自动计算,不允许修改。
【减免税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应扣缴税额】:根据公式自动计算。
【已扣缴税额】:无需填写。
3.1.6内退一次性补偿金
3.1.6.1业务简介
国税发[199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本系统中按照《内退一次性补偿金》申报缴纳个税。
通知同时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因此,当月需要申报【内容一次性补偿金】所得的,【正常工资薪金】只需零申报即可,工资数据填写到本所得一起申报。
3.1.6.2相关项业务含义
在正常工资薪金列表界面,点击【添加】按钮,可以打开工资薪金的的填写界面。相关信息项的含义如下描述。
图:3.1-15
【工资收入】:当月若申报《内退一次性补偿金》所得,则当月所发工资直接填写在本所得中。正常工资薪金只需零申报(即收入额填0)。
【内退一次性补偿收入】:从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免税所得】: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三险一金】:当月若申报《内退一次性补偿金》,则正常工资薪金中不再填写三险一金的金额,都填写在本所得中。
【其他】: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减除费用】: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境内普通员工享受的减除费用为3500元/月;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不再减除费用扣除标准,选择“不减除”;对于特定行业中的远洋运输业,可以享受减除费用为4800元/月(人员信息采集汇总设置为特定行业)。
【分摊月份数】:填写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月份数。
【实际捐赠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准予列支的捐赠比例】: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由系统根据公式自动计算,不允许修改。
【减免税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应扣缴税额】:根据公式自动计算。
【已扣缴税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3.1.7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
3.1.7.1业务简介
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给与的一次性补偿金,按照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1.7.2相关项业务含义
图:3.1-16
【一次性补偿收入额】:企业付给员工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额。
【免税所得】:财税[2001]15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本值根据政策自动生成。
【三险一金】: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其他】: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减除费用】: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实际工作年数】:填写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工作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实际捐赠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准予列支的捐赠比例】: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由系统根据公式自动计算,不允许修改。
【减免税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应扣缴税额】:根据公式自动计算。
【已扣缴税额】:与前文所得所述含义相同。
3.1.8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
3.1.8.1业务简介
财税[2005]3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了企业给与员工股权激励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本所得申报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所得。
个人股票期权行权包括三种激励类型: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3.1.8.2相关项业务含义
图:3.1-17
由于个人股票期权行权收入,存在三种激励方式,并且需要合并计税。因此收入的填写增加了明细窗口。在图3.1-17窗口中,点击【添加】按钮,可打开收入的明细填写界面(图:3.1-18)。
图:3.1-18
【股票期权】:由企业所有者赠予的、规定特定的人员在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以某一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企业股票的权利。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所有类型的股权激励收入,都在此处分类填写。
【本月行权收入】:由所填明细自动计算而得。若计算的有差异,可直接修改调整。
【本年度累计行权收入(不含本月)】:填写一个纳税年度内截止上月止已申报的行权收入。
【规定月份数】: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最长填写12个月。
【本年度累计已纳税额】:本纳税年度股票期权行权收入累计已申报缴纳的税款。
3.1.9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
3.1.9.1业务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本所得适用于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所得。
3.1.9.2相关项业务含义
图:3.1-19
【一次性补贴收入】: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而正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按照统一标准取得的单位给予员工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分摊月份数】:是指个人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3.1.10年金领取
用于填写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财税【2013】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图:3.1-20
3.1.11劳务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其中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其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
图:3.1-21
3.1.12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如作者已去世,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也需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入额:填写所取得的所有收入,无论该笔收入是否可以免征或减免,以下政策明确是否合并计税还是分别计税: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法规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图:3.1-22
3.1.1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以下收入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第五条规定,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图:3.1-23
3.1.1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包括以下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作为各个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0号)第三条规定的,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738号)规定,“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与企业联营而分得的利润,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号)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045号文件废止后,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其境外居民个人股东可根据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与中国签署的税收协定及内地和香港(澳门)间税收安排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第二条规定,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不提供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及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的,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图:3.1-24
【虚拟纳税人】:即为汇总申报的概念。若您单位是上市公司,可选择上市股东组或农村信用社,若您单位非上市公司仅可选择农村信用社。1、[上市股东组]指上市公司部分股东以整体的方式申报红利、股息所得税的虚拟组;[农村信用社]指申报农村信用社取得利息所得税的虚拟人。2、[是否上市公司]属性,请至[系统设置]-[单位管理]里的[单位信息]页签进行修改,若[上市公司]字段选择“是”,则【虚拟纳税人】下拉框才有“上市股东组”选项供用户选择。
【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收入额-免税所得-扣除及减除项目合计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协定税率】:填写的是一国根据其与别国签订的贸易条约或协定而制订的关税税率:
0, 5%,7%,7.5%,8%,10%,15%,20%
【应扣缴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扣缴税额-已扣缴税额
3.1.15其他财产租赁所得
其他财产租赁所得,填报的是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提醒您,如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仍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图:3.1-25
3.1.16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
财产拍卖所得及回流文物拍卖所得,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纳税人的财产原值凭证内容填写不规范,或者一份财产原值凭证包括多件拍卖品且无法确认每件拍卖品一一对应的原值的,不得将其作为扣除财产原值的计算依据,应视为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并按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