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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保局政策解答第15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46 日期:2015-04-26 




  5、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中省直事业单位职工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由所在单位在领证时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额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
6、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07第4号令)有关规定,已参保中省直事业单位可为其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或省劳动模范职工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
  一次性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者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十二分之六缴费;省劳动模范按全省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十二分之五缴费。
八、财务审计业务
   1.异地转入如何查是否到账?
  根据来查账人员提供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里所显示的姓名、转移日期以及转移总金额,在财务软件里查找转移明细,如该人姓名与转移总金额都相符,就证明此笔钱已到账;反之,未到账。
九、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养老保险政策
1、 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参保时间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省(中)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的通知》(黑人字[1993]16号)要求,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2、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缴费比例
  1993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个人缴费比例为月工资额的3%,2000年1月1日调整为5%;单位缴费比例为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0%。
   3、中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参保时间
    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省(中)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字[1995]11号)要求,中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养老保险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省直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缴费比例
   1993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个人缴费比例为月工资额的3%,2000年1月1日调整为5%;单位缴费比例为固定职工工资总额的17%,月离退休费的50%。
   5、中省直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保办法
   根据《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74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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