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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保局政策解答第14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46 日期:2015-04-26 




  答:缴费工资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8%记人个人账户。
  5、如何接续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的流动人员,在进入省人才中心机构前已在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并转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予办理继续参保手续。
  6、如何补办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答:申请办理参保手续的流动人员,在进入省人才中心机构前应在原单位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应在参保的同时补缴欠费后,可予办理参保手续。
  7、如何办理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答:流动人员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转移个人账户。流动人员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
  8、补缴欠费时,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当年未能按时足额缴费的流动人员,次年或次年后补缴欠费时,缴费基数以补缴欠费时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100%确定。
  9、在省社保局参保的流动人员范围及对象
  凡人事档案存放在省人才交流机构且符合参保条件流动人员,均可参加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10、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原则
  流动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原则。
七、补充养老保险
  1、中省直已参保事业单位开展补充养老保险时间
  答:根据《黑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黑人办字[1996]113号)规定,中省直流动人员养老保险自1996年5月1起施行。
  2、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原则
  答: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中省直事业单位,可自愿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
  3、补充养老保险缴费额度
  答: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单位,年度缴费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4、补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领取办法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调动,只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转移;跨统筹范围调动,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一并转移;调入未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封存在原社保经办机构。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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