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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操作指南第14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65 日期:2016-08-25 



v 您办理业务的时限:

v 我们承诺的时限:

如果您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我们承诺即时为您当场办结。

· 友情提示:

1.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只代开发票,不征增值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增值税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收增值税。目前起征点规定是按月申报3万元(包含3万元),按季申报9万元(包含9万元)。

2.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一般是按次纳税,因此如果其每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不到500元,不需纳税。但在每日累计达到或超过500元的应当征税,或者同一个月内达到按月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按该月累计销售额计算征税。

3. 如果您是自然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代开金额如果连续3个月(含3个月)或者一年内有6个月(含6个月)超过月销售额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必须先办理税务登记证。

 

3.12 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v 适用范围:

如果您取得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售部分货物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按以下提示办理。

v 您需要填写的表单: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v 您需要提交的资料:

载有申请单信息的储存介质:金税盘或税控盘或报税盘或IC卡(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企业提供)

v 您办理业务的时限:

1.如果您是销售方,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自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请在开具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如果您是购货方,根据业务需要即时申请。

v 我们承诺的时限:

如果您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我们承诺即时为您当场办结。

· 友情提示:

1.如果您是销售方,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您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 如果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3.您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需要再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本指南所称的作废条件是指:①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②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帐;③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3.13 如何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v 适用范围:

如果您取得或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按以下提示办理。

v 您需要填写的表单:

《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v 您需要提交的资料:

载有申请单信息的储存介质:金税盘或税控盘或报税盘或IC卡(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企业提供)

v  您办理业务的时限:

v 我们承诺的时限:

如果您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我们承诺即时为您当场办结。

· 友情提示:

1.如果您是销售方,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您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2. 如果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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