ƒ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2)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时,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ƒ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
④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
⑤邮寄丢失或者主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5.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与原票大小一致。
3.23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如何办理?
v 适用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属于客原因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请按以下提示办理:
v 您需要填写的表单:
1.《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2.《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v 您需要提交的资料:
1.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证明;
2.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v 您办理业务的时限:
无
v 我们承诺的时限: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 友情提示:
1.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以上所说的“客观原因”包括: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如果发生未列举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的,仍按照现行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有关规定执行。
4.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申报抵扣原因:
(1)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时:
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社会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
‚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2)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时,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
企业办税人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
‚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ƒ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能近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核实。
证明管理
4.证明管理
尊敬的纳税人:
税收证明是税务机关依法为您出具的涉税情况书面证明。
4.1如何申请开具、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v 适用范围:
如果您是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出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或者在《外管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国税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的,请按以下提示办理。
v 您需要填写的表单:
无
v 您需要提交的资料:
申请开具时提交:
1.《税务登记证》(副本) (查验即可)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建筑安装纳税人提供)
办理缴销时提交: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相关完税证明(纳税人在外出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提供)
v 您办理业务的时限:
您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之前,到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管证》。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限”届满后10日内,持《外管证》回原税务登记地国税机关办理核销手续。
v 我们承诺的时限:
如果您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我们承诺即时为您当场办结。
· 友情提示:
1.您应当在外出经营地开始生产经营前,持《外管证》向当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未办理报验登记的,所持证明作废,您需要向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