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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保局政策解答第4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46 日期:2015-04-26 




  14、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怎么办?
答: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5、怎样处理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账户?
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因某种原因单位或个人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缴。单位或个人欠缴月份不论是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入个人账户。
出现单位或个人欠缴情况后,以后缴费采用滚动分配法记账,即缴费先补缴以前欠缴费用及利息后,剩余部分作为当月缴费。
  16、失业人员是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缴费也可以不缴费,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由原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照常计息,
  17、“内退”职工应否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内退”职工仍是在册职工,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中省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 ”?
   答:“统账结合 ”的全称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2、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答: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劳办发[1997]116 号) 规定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 , 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 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从2004年7月1日起,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 以及上述两部分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记入的资金包括三部分 :
  (一) 当年缴费本金 , 含个人全部缴费以及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 ( 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 企业缴费部分不再划入 );
  (二) 当年本金生成的利息 :
   (三) 历年累计储存额生成的利息。
3、职工何时建立个人账户 ?
  答:按照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规定 , 职工从参加工作的当月起 , 就需由其所在单位为其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为该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统一企业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 个人账户的建立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个人账户建立的时间不能晚于1998年1月1日。哈尔滨市于1996年7月1日建立个人账户。省社保局因行业不同,建立个人帐户时间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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