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保局政策解答第5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46 日期:2015-04-26
4、职工调动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为什么转移基金与个人账户档案不一致?
答:根据劳动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劳办发[1997)116号),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1998年1月1日之前,只转个人缴费部分(不是个人账户全部),
1998年1月1日之后,个人账户全部转移。所以个人账户转移基金少于个人账户记载基金。
5、国企改革后,部分人员未被聘用,养老保险关系如何接续?
答: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档案由劳动部门职介中心保管,并按照个体劳动者身份继续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给理退休手续。
6、个人账户对账单上企业部分为什么与实际缴费金额不相同,有的年份还是零?
答: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个人账户从1996年7月1日起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金额建立个人账户,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年降低。企业划入部分是从企业缴费部分中划出,其它部分并入统筹基金。根据黑劳社发[2004]67号、68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是8%,取消企业划入部分,所以个人账户对账单上有的年份企业划入部分是零。
7、跨省转移时个人及单位缴费如何转移?
答: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积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的,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缴费比例高于或低于12%的,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算利息。
三、中省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办法及相关政策
1、具备什么条件,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996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 包括缴费年限 ) 满 15 年或 1996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 , 缴费满 15 年的被保险人 , 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 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 , 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 , 女干部年满 55 周岁 ) 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 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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