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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社保局政策解答第3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46 日期:2015-04-26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的批复》(法复〔1996〕17号)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的,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应缴纳至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之日。
  11、核销困难企业长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有哪些规定?
  答: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费是否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对保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国家对如何核销企业社会保险费问题有严格规定。
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中关于欠缴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五条规定:“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账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职工按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足个人账户资金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记录,职工的缴费年限予以承认。”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对核销企业社会保险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明确了核销社会保险费的主体,即只能是破产企业,其他企业的社会保险费一律不得减免。其次,明确了核销的范围,即只能是资产变现后仍无法完全清偿的欠费部分。最后,明确了核销的程序,即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12、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以什么形式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必须以货币形式缴纳,征收机构不得直接以实物形式征收养老保险费,若缴费单位以物抵费,则必须以通过中介机构变卖或拍卖后的实得金额缴纳。
  13、个人如何了解单位替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况?
  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建立缴费记录,并负责安全、完整保存。缴费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当前各地存在的查询方式有电话查询、触摸屏查询、到经办机构实地对账单查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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