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您是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您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或者《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完税证明正本(副本留存)。
3.如果您购买的是二手车辆,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如果您购买的二手车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您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4.5如何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v 适用范围:
当购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您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的,请按以下提示办理。
v 您需要填写的表单:
无(《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已实行免填单)
v 您需要提交的资料: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及复印件
v 您办理业务的时限:
无
v 我们承诺的时限:
如果您提供的资料完整准确、手续齐全,符合条件,我们承诺即时为您当场办结。
· 友情提示:
1.购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您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当购货方丢失的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发票联到国税机关认证,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当购货方丢失的是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6如何申请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v 适用范围:
如果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特定外汇资金的,除《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4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向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v 您需要填写的表单: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v 您需要提交的资料:
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及其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只在首次对外支付时提供)
v 您办理业务的时限:
无
v 我们承诺的时限:
您办理的此项税务事项备案环节为即时办结,复核环节为您在15个工作日办结。
· 友情提示:
1.如果您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4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3.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向相关支付方出具本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复印件。
相关支付方凭上述复印件不予履行该所得的税款扣缴义务,并在对外支付上述外汇资金时凭该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相关税务证明。其中涉及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其他税种纳税事项的,仍按对外支付税务证明开具的有关规定办理。
4.7如何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v 适用范围:
如果您为其他企业做代理出口业务,需要向委托方提供您所在地国税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请按以下提示办理。
v 您需要填写的表单: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
v 您需要提交的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以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复印件;
【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同意说明:海关总署自今年5月1日起,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按照总局2015年第26号公告规定,从2015年5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于提供纸质报关单,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适用启用港退税政策的,暂时按原规定提供纸质报关单。)】以下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规定,统一按此说明执行。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6.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v 您办理业务的时限: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