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社保局政策解答第9页
来源: 52wenku 52文库点击: 46 日期:2015-04-26
答:《关于因失踪被人员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函》(人社厅函﹝2010﹞159号)明确,基本养老金是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离退休人员因失踪等原因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之后被人员法院宣布死亡,期间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予以补发;离退休人员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后,其家属应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当离退休人员再次出现或家属能够提供其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证明,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应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也应予以补调。
3、职工死亡后,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否退还?
答:如果职工在退休前死亡,计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全部退还(含利息),如果职工在退休后死亡,计入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法定继承人。
4、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有关待遇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死亡后抚恤金进行调整。即2007年1月1日及以后因病死亡的企业离休人员抚恤金由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的60%的10个月调整为基本养老金的60%的20个月。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53号)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企业离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由1200元调整为4000元。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1000元调整为6000元。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待遇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50号)规定: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因病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在原标准6000元的基础上再增发4500元。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259号)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我省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由原来的基本养老金的60%的20个月调整为上一年度全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基本养老金的60%的40个月。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2011年上一年度全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2012年上一年度全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820元,2012年度上一年度全面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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